拆屋還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579號
STEV,107,店補,579,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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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廖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寶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
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正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及繳納裁判費(請以主張
被告無權占用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
計算應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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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