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07年度,240號
STEV,107,店司補,240,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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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補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闕福生
 
聲請人與相對人闕李麗卿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與相對人闕李麗卿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
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二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稅捐機關關於建物課稅現值資料,
並依建物課稅現值,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
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
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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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