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車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訴字,106年度,12號
STEV,106,店訴,12,2018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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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訴字第12號

反訴原告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即被 告
兼法定代理 張培偉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蘇昌達即東聯企業社間請求給付修車費
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原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105年5月20日至105年12月31日之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
1,079,330元,嗣追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交通罰鍰之損害1,800元
,再追加請求106年1月1日至107年3月27日之營業損失1,148,715
元,合計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2,229,845元,裁判費為23,077元
,扣除已繳11,791元,應補繳裁判費11,286元。茲依民事訴訴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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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