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許宏吉律師
被 告 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定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後段請求被告給付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交還無權占用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不當得利之數額,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此部分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主文第二項聲明不明確而應先行命原告補正之處, 故裁定再開辯論。
二、按「訴之聲明,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圍,故須明確一定,原 告起訴請求調整租金,雖係請求法院判決所應調整之金額, 惟原告亦應表明其主張增加租金之一定金額,而後法院始可 在其聲明範圍內據以裁判。本件原告先位聲明求為判決租金 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十計算,如經法院闡明結果,其請求調整 之租金並非一定,而係按政府公告地價之公佈,隨時作百分 之十機動調整時,則其聲明即屬不確定,如原告固執所見, 仍不為適當聲明時,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其先位之訴… 」,司法院70年9月4日(70)廳民一字第0649號函可參。依 上述說明,原告原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被告另應給付原告 自民國107年5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年按系 爭土地占用面積甘薯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旱地正產物收穫總 量乘以年息千分之250計算之金額」部分,所請求之不當得 利,顯有同上說明例示之情形,按各年度政府公告機動計算 以致不明確之情況,且亦未陳明旱地正產物收穫量應採之標 準為何,爰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