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小字第3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王張英香
訴訟代理人 王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68,225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將其上開 聲明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為訴之聲 明之減縮,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王靜玉於102年至104年間邀同被告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80萬元之就學貸款借據,原告 依約憑王靜玉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共計為68,225元,並約定王靜玉應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後滿1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就學貸款利率依約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0.55%浮動計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借款利率加計1%固定計算 ,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王 靜玉自107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前述債務,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當時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 15%,又上開借款於107年8月1日改列催收款,自應按改列 催收款時就學貸款利率1.15%加計1%即2.15%計算計算。 另應依上述約定加收違約金,是王靜玉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就王靜玉上開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則辯以:其承認有這筆就學貸款債務,希望可以簽立字 據還款,之前與原告協商均只有口頭上談等語。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份、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利率 資料各1份、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4紙為證,核與原告所 述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並未逾上述約定被告應負擔之債務及利息,次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被告雖稱其之前曾口頭協商還款,只是未立字據等 情,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上述債務曾協商其他還款 條件成立等有利於被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就此均未 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難採信為真實。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程序,法院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依上開規定,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 所示。
六、又本判決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附表:
┌─────┬────────────┬──────────────┐
│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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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 │(1)自107年3月2日起至107年9月│
│ │ 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 1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 │
│新臺幣 │ 率1.15%計算之利息。 │ 計算之違約金。 │
│68,225元 │(2)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2)自10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15 │ ,按週年利率0.43%計算之 │
│ │ %計算之利息。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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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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