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原 告 王雁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