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7年度,363號
CHEV,107,彰簡調,363,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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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陳星妙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
法定代理人 楊幼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彰化縣團務指導委員會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彰化縣團務指導委員會之組織證明文
  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王孝瑜、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更正被告完整姓名及正確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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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