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陳星妙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
法定代理人 楊幼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彰化縣團務指導委員會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彰化縣團務指導委員會之組織證明文
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王孝瑜、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更正被告完整姓名及正確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