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41號
原 告 蔡玟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原
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