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337號
原 告 羅文保
被 告 劉瑞彬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持有訴外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勁能公司)所簽 發如附表所示支票3張(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05年9 月5日持系爭編號1支票向銀行為付款之提示,詎該支票因 經掛失止付而遭退票,而銀行發現該支票係經掛失止付, 遂通報警局,並將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10 5年度偵字第10232號,下稱系爭偵案)。然被告明知系爭 支票均未遺失,竟於105年8月間以系爭支票遺失為由,向 本院聲請公示催告(105年度司催字第251號),並於公示 催告期間屆滿後,隨即於106年2月間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宣告系爭支票無效(106年度除字第31號),再持上開除 權判決向銀行領取系爭支票之票款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嗣被告於106年3月間系爭偵案調查時,見東窗事 發,遂向原告表示願意返還系爭支票票款1,000,000元予 原告,詎被告事後僅返還600,000元,並取回系爭編號2、 3號支票正本,餘400,000元則拒不返還,被告取得系爭支 票之票款屬不當得利,致真正持有票據之原告受有損害, 雖經原告屢次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系爭支票經被告掛失支付後,訴外人許廣東將系爭支票交 還原告,並要原告償還1,000,000元,原告至被告之公司 欲與被告談如何處理,惟連大門都未進去,並未騷擾被告 等語。
(三)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為勁能公司所簽發,經被告掛失止付後
,並領回票款1,000,000元,然被告未從原告處取得任何款 項,至原告所稱被告給付原告之600,000元,係因被告經商 ,原告至被告公司處騷擾,被告不堪其擾後,才給付原告等 語置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由被告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除權 判決而領回票款,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院105年 度司催字第251號裁定及106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為證 ,被告就此部分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
(二)按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 證券上之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 證券經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後,持有證券人不得依據證券主 張權利,而該除權判決聲請人則得行使證券上之權利。故 受催告不特定之相對人,縱為真正權利人,除提起撤銷除 權判決之訴勝訴確定外,不得在他訴訟對於該權利負義務 之人為權利之主張。經查,被告於同年月23日以遺失為由 掛失止付系爭支票,另分別於同年月24日、106年1月17日 以系爭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經 本院以106年度除字第31號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並已 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偵案、本院105年度司催字 第251號、106年度除字第31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台灣票 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105年9月9日台票中字第105B00302號 函檢附之系爭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提示人資料查報表 、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在卷可稽。故縱使 原告現持有系爭支票,然原告既未於前開公示催告以及除 權判決程序中申報權利或表示爭執,是於除權判決已確定 且仍屬有效之情形下,依前揭說明,原告不得主張票據上 之權利,而除權判決聲請人即被告則得行使證券上之權利 。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依前開說明,被告既 得行使證券上之權利,是其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款即非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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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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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勁能實業有限公│105年9月5日 │400,000元 │XT0000000 │
│ │司 │ │ │ │
├──┼───────┼───────┼─────┼─────┤
│2 │勁能實業有限公│105年9月15日 │200,000元 │XT0000000 │
│ │司 │ │ │ │
├──┼───────┼───────┼─────┼─────┤
│3 │勁能實業有限公│105年9月30日 │400,000元 │XT0000000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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