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308號
CHEV,107,彰簡,308,201808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楊顯昭
被   告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永烈
      鄭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佑五金 公司)於民國103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授權被告鄭永 烈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鄭永烈得憑 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惟應於消費帳單所指定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依約定條款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 付款,如逾期未繳納應自帳單結帳日之次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如逾期繳納延滯未滿一個月者計收違約金10 0元違約金、延滯逾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計收違約金200元、 延滯逾二個月未滿三個月者計收違約金300元,惟違約金之 計收以連續3個月為限。被告松佑五金公司於106年7月18日 邀同被告鄭永烈鄭明彰,於新臺幣(下同)850萬元限額 內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連帶保證書。詎被告未依約給付, 尚積欠原告共計104,999元(即本金99,610元、利息4,789元 及違約金600元之總和),爰依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帳單、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連帶保證 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及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