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36號
原 告 林益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展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被
告戶籍謄本,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3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58,372元之明細表(應分項列明)、
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
)。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