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373號
CHEV,107,彰小,373,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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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373號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即耀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
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北建小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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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即耀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