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218號
GSEV,107,岡補,218,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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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士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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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