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士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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