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7年度,268號
GSEV,107,岡小,268,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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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蘇于凱即蘇士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參照。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以107 年度岡補字第208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並已於同年月26日將該裁定 合法送達於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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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