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7年度,174號
GSEV,107,岡小,174,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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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岡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郭國強
被   告 張元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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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