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148號
GSEV,106,岡補,148,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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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黃健治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 法第436 條第2 項參照。次按訴訟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 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 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 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 ,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 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 年8 月14日以106 年度岡補字第148 號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55 元,該項裁定已於10 6 年9 月1 日送達至原告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科學園郵 局435 號信箱,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即已發生 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新竹科學園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 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旗 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於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欲將其所提出於法院之 訴訟文書,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但 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1 項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 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 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 辦法於106 年9 月30日修正後第4 條第1 項及第5 條第1 項 自明。是原告於107 年8 月21日傳送之「聲請更正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等訴訟 行為,因本案尚未繫屬,其亦未經法院許可,要無生提出訴 訟文書之效力,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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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