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7年度,251號
PTEV,107,屏補,251,201808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大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288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1/1頁


參考資料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