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184號
ILEV,107,宜補,184,201808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大閎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文 
被   告 唐鈺蟬 
      唐瓏  
      吳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86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
大閎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