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264號
原 告 廖德銘
被 告 林耀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在基隆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談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侵權 行為地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亦有調查報 告表附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 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爰審酌侵權行為事件證據調查 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