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7年度,1106號
SLEV,107,士小,1106,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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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張文議
被   告 李玥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佰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4日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時,擦撞 原告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下稱系爭車輛 ),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550 元(均屬零件 ),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10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車 損照片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8,550 元(均屬零件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耐用年數為3 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536 ,惟折舊累積額總合不得超過該資 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 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 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2 年5 月15日出廠使 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 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稽,算至 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7 年6 月24日,系爭車輛使用已逾耐用 年數,是原告就零件部分,其折舊累積額已超過該資產成本 原額之十分之九(計算式詳附表),故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範圍應以十分之一即855 元為限。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請求自10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然原告未能舉何證以證明自 斯時起被告應負遲延責任,則依上規定,原告所得請求之利 息起算日應以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之翌日即107年7月30日( 見本院卷第22頁)為計算。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55 元及自107 年7 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00 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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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550×0.536=4,583第1年折舊後價值 8,550-4,583=3,967第2年折舊值 3,967×0.536=2,126第2年折舊後價值 3,967-2,126=1,841第3年折舊值 1,841×0.536=987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41-987=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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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