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148號
SLEV,106,士簡,148,2018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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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吳振光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告 黃暄䋚(更名前:黃春蘭、黃雅婕)
訴訟代理人 徐孟琪律師、黃靖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應屬有據,茲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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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