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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617號
SLEV,105,士簡,617,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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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617號
原   告 寶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品菲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願凱
被   告 陳素瑩
      陳駿宏
      陳智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105 年8 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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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