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7年度,503號
SLEM,107,士簡,503,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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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焜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續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焜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4 行 所載:「老鹹蛋黃餅」,應更正為:「老楊鹹蛋黃餅」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黃焜輝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行竊他人 財物,所為非是,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 行之態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該失竊物品於案發後業 由被害人取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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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