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7年度,319號
SLEM,107,士簡,319,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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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志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志揚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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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