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蔡興安
其他公同共有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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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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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 │有記事最新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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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提出當事人欄位及聲明欄均記載全體相對人(全體被告│
│ │)之完整姓名之更正書狀及自行將更正書狀繕本送達對│
│ │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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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嘉義縣○○鄉○○村00號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
│ │他項權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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