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07年度,500號
CYEV,107,嘉小調,500,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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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調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黃識全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屠乃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鎮○○路0號,且依原告書 狀所載侵權行為地亦在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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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