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訴字,107年度,2號
OLEV,107,員訴,2,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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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
原   告 曹昌輝
      王玉里
前列二位原
告共同訴訟
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前列二位原
告共同複代
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瑞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漢
訴訟代理人 劉建助
被   告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陳旻鈺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日期應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8月24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惟查當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侵臺,彰化縣政府乃宣布該日停止 上班上課乙情,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 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 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08年8月27日 上午9時3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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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勝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