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徐佳詰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足
以證明本件土地市價之證明資料,及繳納足額裁判費。
二、補列本件全體被告(即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土地除原告外之其他共有人)之完整姓名及正確之住居所,
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前開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四、前開土地之實際共有人與土地登記簿記載「共有人」不符
者(如發生繼承之原因事實),則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其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或其他)使用?(
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六、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坐落大略位置?門牌?
構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無保留之
意願?(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七、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
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八、前開土地之灌溉溝渠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
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九、前開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父母、兄弟姊妹、伯叔侄或其
他關係等)?
十、前開土地與相毗鄰土地間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之關係,並提
出相關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十一、前開土地自民國89年迄今之舊式手工謄寫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異動登記索引資料。
十二、前開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幾款准許
分割之規定?
十三、前開土地於89年1月4日共有人之姓名及人數?目前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各從何位原共有人取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