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411號
OLEV,107,員補,411,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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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11號
原   告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曉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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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