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簡字第206號
原 告 張瓈甄
訴訟代理人 劉曜澤
被 告 東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4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5日具狀變更請求被 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僅係依地政機關測量結果補充事實上 之陳述,未變更訴訟標的,非屬訴之變更追加,依前開規定 ,無庸另行准駁,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8)及其上同段1079建號建物(建物門 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地下1樓之55、面積 6.8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被告未經原告 同意,擅自在系爭建物內構築手扶梯設備,現已廢棄無使用 ,該手扶梯其中之如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3日員 土測字第075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複丈成果圖)所示 C部分(下稱系爭手扶梯)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建物上方,被 告未取得合法權利逕為占用,即屬無權占有,原告自得請求 被告拆除系爭手扶梯,將占用部分返還原告。原告於102年 間購得系爭建物時,系爭手扶梯即在該處,而系爭手扶梯非 原有設計,屬違章建築,既係被告蓋的,自然屬於被告。爰 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排除侵害,並聲明:(一 )被告應將系爭手扶梯拆除清空並交還原告。(二)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手扶梯雖由被告建造,然被告僅是承造人, 並無所有權,系爭手扶梯非被告公司資產,系爭建物及所座 落之大樓是由統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盟建設)出資 開發興建,起造人為統盟建設。因為原告曾提告詐欺,其感 到害怕,才出具同意系爭手扶梯作為廢棄物之同意書予原告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所有,系爭建物上方現有被告所建之 系爭手扶梯占用被告所有系爭建物,且系爭建物為統盟建設
開發、起造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系爭手扶梯彩色照片、彰化縣政府使用執照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測量人員勘驗明確,有本院 勘驗筆錄及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9日員地二字第 1070004356號函覆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應拆除系爭手扶梯,將占用部分返還原告等 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所有人對於無 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 文。次按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以前,房屋所有權屬 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又房屋之拆除為一種事實上之處 分行為,是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須有事實上 之處分權者,始得予以拆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 72號民事判決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就屬違建之系爭手扶梯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事 實,既為被告所有否認,即應由原告就被告就系爭手扶梯有 事實上處分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系爭手扶梯並未辦登 記,須出資之原始建造人始能取得所有權,而現占有人必直 接或輾轉自原始建造人處受讓系爭手扶梯,始得認其有事實 上處分權。次查,系爭手扶梯連同其所坐落之大樓係於84年 間由統盟建設出資興建,且該大樓使用執照上所載之起造人 亦為統盟建設,被告則為承造人,有彰化縣政府使用執照影 本在卷可佐,是被告僅為系爭手扶梯之承造人,非出資興建 人、亦非現占有人,難認其就系爭手扶梯有所有權或事實上 處分權。而系爭手扶梯之拆除為事實上處分之一種,須對系 爭手扶梯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者始得為之,被告就系 爭手扶梯既不具有任何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可言,則原告 對系爭手扶梯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以外之被告,訴請 拆除系爭地上物,難認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手扶梯拆 除清空並交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遭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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