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柯艾玉
被 告 賴宗明(原名賴泰閎)
賴鄭蜜
賴宗興
賴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日期應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8月24日上午9時28分宣 判。惟查當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侵臺,彰化縣政府乃宣布該日 停止上班上課乙情,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 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 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08年8月 27日上午9時3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