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覆字第37號
聲請覆審人 楊旭光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決定(106年度刑
補字第2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理 由
按刑事補償事件,為保障補償請求人之程序權,並明其請求有無理由及決定補償金額,以維補償請求人之權益,俾完備其程序,初審決定機關於作成決定前,除認補償請求人之請求尚與實體上之理由不相涉(諸如刑事補償法第15條第2 項、第16條、第17條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認其請求不合法、管轄錯誤、有違一事不再理而應予駁回或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之類),或決定結果於補償請求人並無不利,或其他無礙其權益之維護,或經合法傳喚補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外,均應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到場,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查,本件聲請覆審人(下稱聲請人)楊旭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原決定機關並未踐行上揭傳喚補償請求人之程序,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以其之請求補償,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程序上自有未合。聲請覆審意旨,執以指摘原決定不當,為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