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原簡字第8號
原 告 劉阿郎
劉文清
劉進喜
劉進光
劉進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施宜宏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應以另件行政爭訟程序即南投縣政府 民國106 年8 月16日府授原產字第1060172948號函示行政處 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而於106 年10月26日裁定命在上開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 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原告對上開行政處分提起 訴願後,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原民訴字第10700022231 號訴願 決定原行政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 處分,惟原告嗣並未對前揭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南投縣 政府並依訴願決定書之意旨開始辦理預為分割作業等節,有 南投縣政府107 年7 月13日府授原產字第1070151723號函1 份附卷為憑,足見上揭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已屬終結, 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