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7年度,286號
PDEV,107,斗補,286,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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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蔡炅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峻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訴狀表明被告甲○○之全部法定代理人,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或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來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所示被告甲○○之全部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 由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 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 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而依民 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原告起訴狀列甲○○為被告,然甲○○為未成年人,請補正甲 ○○之父許生明、母顏惠之最新戶籍謄本,再依戶籍資料所 載於起訴狀補列甲○○之父母為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以訴狀補正或來院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一、提出甲○○之父許生明、母顏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提出「彰化縣○○市○○路00巷0號」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 記謄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三、請於書狀內敘明本件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為楊牡丹,何以



由原告乙○○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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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