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林傳哲
被 告 顏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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