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勞訴字,107年度,1號
PDEV,107,斗勞訴,1,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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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孟倪
被   告 郭榮振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雅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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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