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榮華
張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林美朱、邱茉莉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