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6年度,335號
PDEV,106,斗簡,335,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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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榮華
      張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林美朱邱茉莉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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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