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7年度,59號
NHEV,107,湖聲,59,201808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代 理 人 鍾秉憲律師
      楊靜榆律師
      閻道至律師
相 對 人 吳學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96年度裁全字第357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案 號:臺北地院101 年度存字第4003號)後,並聲請臺北地院 以96年度執全字第1319號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嗣聲請人已向 臺北地院撤回本案(案號:臺北地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 )對訴外人吳金贊之起訴,並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聲請人為 取回擔保物,乃以臺北北門郵局第4362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吳金贊之繼承人)行使權利,竟因 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係位在「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 段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可佐,其住居所應非不明 。而聲請人僅向相對人金門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 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 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 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