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7年度,18號
NHEV,107,湖聲,18,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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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楊紫涵
上列聲請人與林榆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榆莛間承租伊所有門牌臺北市○○ 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1,000元,詎被告自民國106年10月16日後,未曾給付租金 ,且已達2期以上,爰發函終止租約,並要求給付積欠租金 、遷讓房屋。然因相對人現已遷移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宜蘭縣○○鎮○○路000號,有個人戶 籍資料可稽,聲請人僅向上址租屋處為送達,有催告信函可 參。聲請人既未對相對人可能設定為住所之設籍地為送達, 自難逕認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已處於不明狀態。是本件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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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