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建簡字,107年度,4號
NHEV,107,湖建簡,4,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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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鉐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硯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被   告 許婕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兩造所簽「室內設計裝修工程合約書」第11 條約定,雙方約定「如有任一方仍不履行商務仲裁之責任, 須進行必要之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亦即兩造已合意若有進行訴訟必要,合意第 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現原告提起本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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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鉐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