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晏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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