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簡調字,107年度,866號
CLEV,107,壢司簡調,866,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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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瑞杏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詹瑞杏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 清償,詹瑞杏與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光人壽公司)存在保險契約,因聲請人得代詹瑞杏終止該保 險契約,故請求確認詹瑞杏與新光人壽公司間之解約金債權 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解約金存在,核其性 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 ,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 ,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 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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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