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06號
原 告 大清哈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容姬
訴訟代理人 林建豪
被 告 杜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06 年度訴字第1162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10月2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調閱該案卷宗。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