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內容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4年度,544號
CLEV,104,壢小,544,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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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游淑惠律師(被繼承人林於炘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鍾明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承受訴訟狀至院。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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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