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姿安
黎淑玲
陳靚
張郁璇
人 陳筱媛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靚
張郁璇
受告知人 藍德輝
陳秀雲
吳明榮
彭汝瑄
彭子凡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2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下午5 時宣示判決,惟 本件被告人次近八百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示 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 件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