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145號
SJEV,107,重簡,1145,201808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許政薰
被   告 憲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
憲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