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游金章
被 告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訴訟代理人 林勝陽
被 告 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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