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16號
抗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屬
抗告人與相對人毛應隆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