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07年度,43號
FSEM,107,鳳秩,43,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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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鳳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孫賢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
7 月17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772667000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孫賢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吸食用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孫賢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7年7月11日17時53分。(二)地點:高雄市鳳山區立志街與體育路口。(三)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後吸食強 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3 張附卷可參 。
(三)經警當場查獲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 只。三、扣案之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 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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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