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234號
KSBA,107,訴,234,2018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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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4號
抗告人 張武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 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4號裁定提起抗 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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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